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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建筑抗震标准如何规定的

日期:[2008-05-15]  来源:[生活常识]  编辑:[admin]  字号:[ ]  [ 双击自动滚屏 ]

    1、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什么是抗震设防烈度

    抗震设防烈度是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是指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制定的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它是综合考虑地容、环境、工程的重要程度、要达到的安全目标和国家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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