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木材加工厂里吸烟可挨2天拘留 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在木材加工厂里吸烟可挨2天拘留

日期:[2007-11-30]  来源:[中国消防在线]  编辑:[admin]  字号:[ ]  [ 双击自动滚屏 ]

  由于缺乏消防法律常识,重庆市万州区50多岁的陈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仅仅就是因为在木材加工厂的车间里吸了一支烟,便进了拘留所挨了2天拘留。

  近日,50多岁的陈某到一木材加工厂买门,由于在车间等货时间较长,无聊的老陈便抽了支烟来打发时间。与此同时,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检查该木材加工厂时,将正在车间吸烟的老陈逮了个正着。“你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违反禁令吸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当执法人员宣讲法律要对老陈进行2日行政拘留时,老陈才知道自己犯法了。 

  从陈某违禁吸烟被拘留的事件上,我们不难看出,消防法律常识的缺乏是大有人在。市民学习消防知识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对于举行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缺少主动参与的意识。在城市,市民对消防常识知道一些,但是没深入人心,特别是消防法律常识的知晓,总认为我抽支烟怎么了,又没引发火灾,犯不着被拘留吧,主要是缺乏这方面的常识,再者就是存在侥幸心理;在农村,更有人不知道火警电话是“119”,有人甚至认为消防队救火要收费,甚至认为什么火都能用水来灭,这些现象突显大部分市民消防常识的严重匮乏,无法获知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对在日常的生活中如何做好火灾的预防工作缺乏系统地、全面地、深入地了解,往往造成市民的侥幸心理,致使火灾发生后出现盲目性,不能及时、有效处理。近年来,由政府和各职能部门专门组织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的主要作用之一是引导和调控作用,而要切切实实具有较强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防范能力,还要靠社会单位人员、广大市民自身加强消防知识的学习掌握。而实际情况是,社会单位人员、居民群众和学生学习消防知识的意识还相对较冷淡,不能够主动地去学习消防知识,参与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把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与经济效益挂钩,认为宣传教育工作是无关紧要的事情,口头上喊重视,行动上缺少实际动作。

  多了解、多学习消防常识,虽然不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是我想这是我们每个人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技能,有了这些常识的充实,我们就能让身边的家人、朋友、家庭、单位多一些安全,少有些担忧;反之,缺乏这些常识,就会象陈某一样,自酿苦果,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和后果。

收藏 】 【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