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 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

日期:[2006-07-08]  来源:[法律教育网]  编辑:[admin]  字号:[ ]  [ 双击自动滚屏 ]

    当公民的言论自由被侵犯时,可根据以下一些相关法律来进行保护:

    1)《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刑法》第3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来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5款规定:“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第22条第3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当公民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被侵犯时,公民可根据《宪法》第35条的规定和1989年颁布的《集会游行示威法》、1992年颁布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7年《刑法》以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来进行保护。《刑法》第298条规定:“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据此,公民的上述权利被侵害时应向政法机关报案,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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